餐饮企业员工管理制度
一、录用原则
1、员工的招聘将根据饭堂各部门的需要进行。
2、本公司采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聘优秀、适用之人才。
3、饭堂的招聘以面试方式为主。
4、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二、录用条件
1、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劳动,有“三服务再育人”的思想意思。
2、必须持有有效期超过一年的健康证、身份证和计生证。
3、新聘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培训期限按地方政府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4、新聘人员试用期满前,由各部门主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正式录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录用。
5、身体健康,样貌端庄。
6、以下情况均将被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曾经被公司开除或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
(2)判处有期徒刑,尚在服刑者;被剥夺公民权力者;通辑在案者。
(3)未满18周岁者。
(4)有欺骗、隐瞒行为者。
(5)酗酒、吸毒者、有赌博行为者。
(6)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者。
(7)亏空、拖欠公款尚未清偿者。
(8)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者。
(9)用人单位认为不录用的其他条件的。
三、录用程序
1、各部门主管可以根据本部门发展或职位空缺情况,协同饭堂经理进行招聘。
2、员工应当进行年度体检,以保证中心的全面卫生质量,如员工患传染病,将被调任其他职位或在治疗期间暂停工作。
3、食堂拟录用的新员工必须报饭堂经理审批后才能录用。
4、 新录用人员报到应先到人事部办理下列手续:
如实填写相关人事资料表格;核对并递交学历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政府规定的各类就业证件原件,各项社会保障的转移手续;交一寸的半身照片3张;需要办理的其他手续。
5、新录用员工报到后,中心凭其提供的合法用工证明与其签署劳动合同书 在试用期满之前,手续仍无法齐备的,将被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依照政府相关规定,中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赔偿。
6、所有员工个人情况如住址、婚姻状况、生育状况、紧急情况通知人发生变化时,应于七日内通知饭堂经理。
四、录用禁忌
1、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1)在劳动合同期内,三个月内可自行寻找新的工作单位或岗位,三个月之后若未解决,则无条件服从中心调整安排的岗位;劳动合同到期后,中心将不再与其中一方续签聘用合同。中心根据工作需要选择留用其中一方,或由亲属自愿选择去留。
2、员工在为公司服务期间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从事兼职或专职工作;未经批准,员工不得为其他任何机构从事商业活动。
3、凡因违纪曾被食堂辞退的人员,本公司下辖的食堂都不得再录用;因违纪被辞退人员的名单各食堂必须及时书面上报公司备案。
五、录用注意事项
1、为了强化管理,公司各食堂务必严格执行上级对员工“三证”的要求。凡是“三证”齐全且合格者才能被录用及上班,否则,每次扣罚正经理以及主管人事的副经理的当月收入各1500元。在一年内,因此被扣罚三次的食堂,对其应负主要责任的副经理,中心将免去其副经理职务,正经理则上报集团处理。
2、工作部门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为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如员工拒绝买保险,则不予录取。
五、 解聘
一、终止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劳动合同临近期满,工作部门提前30天通知欲继续录用者,双方商谈续订合同;未接到工作部门通知者,其劳动合同按期终止;合同期满前30日内,若任何一方未提出续定意向,合同期满时自动终止。
3、 除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外,以下条件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1)政府规定持证上岗的工种如司机、财务人员等其持证资格丧失。
(2)本工作部门合同期满。
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部门可以终止合同,但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员工:
(1)绩效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2)不能或不愿服从工作部门正常调动的。
(3)按照有关规定不能从事饮食行业的。
(4)被证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
二、协商解聘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如员工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工作部门不给予经济补偿;如工作部门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工作部门将根据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三、辞退性解聘
1、员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工作部门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且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培训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工作部门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对工作部门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部门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后,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因工作部门缩减业务范围或因工作部门经营条件或管理方针变化而产生冗员,工作部门有权依法裁减员工人数。
四、辞职性解聘
1、在下列任何情况下,职工可提出辞职并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被工作部门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2)工作部门未按照薪酬政策支付员工薪金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2、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作部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对负有保密工作部门商业秘密的员工,如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征得其上级负责人与饭堂经理的同意方可辞职;不遵守以上程序员工,赔偿工作部门本人离职当月一个月工资, 情节严重的属“未经批准擅自离职”,工作部门将其行为记入其人事档案。
(2)凡员工未办理完毕离职手续者,该月合同工资暂不发给,待离职手续完成后予以补发。
3、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工作部门将以旷职处理,并保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1)给工作部门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2)在劳动合同中与工作部门就出资培训、分配住房等有服务期的约定,且服务期未满的。
(3)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移交手续
1、员工无论何种原因与工作部门解除劳动合同时均应办理移交手续
(1)员工在离职前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并填写“离职手续表”交部门主管:
①所经营的工作部门财物(含工作部门发给个人的装备和工具等)。
②向工作部门借取的个人预支款。
③应办未办及己办未了的事项。
④所经办业务项目之办事细则。
⑤所经办业务之各项资料(包括公文、图书、技术资料等)。
(2)移交应亲自办理,如有特别原因,经核准可指定他人代为办理移交,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3)员工之移交注册应一式三份,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各执一份。
2、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导致工作部门财物缺少、损坏,以及使工作部门蒙受其他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及违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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