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采购索证和进货查验管理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工作。负责人员应当掌握岗位有关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等必备知识再上岗。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应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留存每次购货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并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
(一)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采购食品相关产品的,查验其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二)从食品销售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采购食品相关产品的,查验其营业执照等。
(二)从食用农产品个体生产者直接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查验其有效身份证明。
(三)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查验其社会信用代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四)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和批次检测证明(快检等)。
(五)采购畜禽肉类的,还应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采购猪肉的,还应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六)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同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明。
九、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三、进货查验:采购入库前,,应当对采购原料的感官及包装标识进行查验,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产品包装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34、67、68、69、70、71、92、97条以及有关规定的才能入库。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有毒有害、有异味以及外观破损、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以及来源不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及其制品,并核验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
四、台账记录:应当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从固定供应基地或供应商采购的,应当留存每笔供应清单,前款信息齐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记记录。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五、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有保质期的食品,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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