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一、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制定、实施自查计划,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二、食品安全自查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负责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查一般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定期自查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风险等级确定频次,专项自查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消费者、媒体舆情等渠道获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立即实施。
四、经营场所布局、制作工艺流程、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自查。
五、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项应当查清原因、立即整改。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销售。
六、食品安全自查应当建立自查档案,如实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组织实施的时间、计划、人员、结果和排查整改情况,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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