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与食品接触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应急性检查。
二、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四、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六、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销售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培训考核内容应与监管部门最新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要求保持一致,禁止采用已过期或非权威知识进行培训或执行。
七、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八、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每次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进行记录,并对各人员培训考核记录进行建档,作为依法落实的记录以备监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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