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
二、本制度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三、知悉食品生产者(供应商)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供应商)开展召回工作。
四、因本单位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时,立即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
五、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销毁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集中销毁处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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