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服务用品应按照规定位置摆放或者储存,用后及时回位。
(2)他人借用应开具物品借条,用后立即归还。
(3)如果有物品丢失,由保管人负责赔偿。
(4)在开业前各部门对领用的物品要登记造册,交由专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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